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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的通知》的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按照“谁发证(照)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逐级逐项明确准入权限,理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实现各部门权责统一,结合海南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登记。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及其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证券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业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典当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小额贷款公司等12类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三条 ?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章程、协议、申请书等文件中记载经营范围,并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由工商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其备案的经营范围,供社会公众查询。

营业执照不载明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项目标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市场主体申请在营业执照中载明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机关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用语及有关许可规定,确定一项主营业务予以记载,并加注“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

第四条? 工商登记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指引,供社会公众查询。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等调整情况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将更新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提供给工商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五条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时间、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并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工商登记机关负责制定公司格式化章程。格式化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工会组织等强制性条款予以规范;对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经营期限、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任意性条款予以指导。

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章程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公布,供相关单位、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不再记载于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备案的,需提交验资报告,并对实收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凡认缴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名称可冠“海南”或“海南省”行政区划,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直接办理。企业名称中可将行政区划加括号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允许使用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企业改制后名称中保留原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

外国(地区)、港、澳、台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允许其使用国际知名商号的英文字母作为字号:

(一)该英文字母属于外国企业名称中固有的或者习惯使用的字号或名称缩写;

(二)该英文字母为中国公众熟知,为世界驰名、著名字号或商标。

除法律、法规禁止或者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之外的名称,均允许使用。

第十条? 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市场主体有一个或多个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或者将经营场所信息记载于隶属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内。

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条件,由省级、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规定。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登记时,申请人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建立公司秘书制度。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应当明确公司秘书及其职责和产生方式,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第十三条? 公司秘书由自然人担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秘书:

(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四)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公司秘书在任职期间有前款(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上市公司的秘书任职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四)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五)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秘书备案。备案的事项包括姓名、身份情况、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公司秘书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任免文件;

(三)公司秘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公司秘书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种植、养殖、捕捞业,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农家乐和家庭农场经营,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为保护农民切身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成员总数的60%

支持跨省、市县户口的农民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参与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七条? 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工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文书格式等是否规范进行审查。原则上取消现场确认制度,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均由申请人负责。工商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负形式审查义务。

第十八条 ?工商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内容矛盾、签章不一致,投诉、举报等异议情形,认为有必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按照局长负责制,可以启动实质审查。

第十九条? 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市场主体的内部民事纠纷,以及利害关系人与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外部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其纠纷。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1000万元调整至5000万元。全省游艇会所(俱乐部)、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特殊类型的企业由省工商局根据省政府相关规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除部分特殊类型企业外,省工商局将原登记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企业登记管辖权,按照属地原则,下放至企业住所地工商局,同时根据《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权限下放企业档案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移交企业档案。

部分特殊类型企业具体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

(二)游艇会所(俱乐部)、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

(三)省工商局登记设立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先行试验区工商局委托基层工商所办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港澳台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本意见实施前已注册登记的以上类型市场主体的档案按照属地原则逐步移交住所地工商所。

第二十三条? 2014年开始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年报系统提交年度报告,工商登记机关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人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包括其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非法人企业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其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以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分支机构的年度报告信息包括其登记事项、备案事项以及经营状况。

第二十四条? 工商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上设置“经营异常名录”,载入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已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提出恢复申请,工商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将其从“经营异常名录”中移出;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工商登记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后,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上年报系统或到住所地工商所申报上一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的实际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第二十六条? 工商登记机关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个体工商户年报内容。个体工商户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工商登记机关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未履行年报义务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对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

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转型后企业申请名称与工商登记机关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不相同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字号。

转型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变更登记,按照企业迁移登记的流程办理,根据转型升级的企业类型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

支持和扶助待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及弱势群体自主创业再就业。对在各市县以下(含市县)人民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残疾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就业以及为调节临时性、季节性、节假日供求关系而设置的服装、饮食一条街、早市、夜市等场所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免于办理工商登记。

支持农民增收。对农村流动商贩以及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种自耕农副产品的农民,免于办理工商登记。

第二十八条? 省工商局牵头搭建 “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工商登记机关通过“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登记机关、年度报告提交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登记状态、监管信息等,为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股权出质登记业务,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工商登记业务,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3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工商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工商登记机关开通网上年报业务。市场主体可以直接通过网上年报业务系统进行申报。

提供网上登记受理业务,企业(投资者)可以登陆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进入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按照所需办理的业务种类,进行实际操作,办理网上登记。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门户网站上增设“企业信息查询栏目”,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工商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需求,增设智能查询终端,为公众提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自助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内资企业设立实施联合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四部门同步办理、统一缴费、统一发证。申请人填写完毕并准备好工商、质监、税务、公安部门的登记材料后,到住所地政务中心的“内资企业设立登记联合办理综合窗口”提交设立申请。

第三十三条? 联合办理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预审合格,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分发至相关部门进行同步审批、内部流转。各部门按照标准、时限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及印章等“一照一章三证”一并交至联合办理综合窗口。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生效前已设立的市场主体,按照原有规定执行,逐步并轨;本意见生效后设立的市场主体,按照本意见执行,逐步到位;本意见未作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自201411日起试行,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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